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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B16771876-202408-46770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1-11-26 15:32
名 称: 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
文号: 昆退役发〔2022〕25号 关键字:

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11-2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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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民政局

昆明市司法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昆明市金融办               昆明市信访局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明警备区动员处

昆明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昆明警备区保障处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和《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退役规〔2021〕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三条 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以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为享受优待的基本依据,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综合考虑优待对象的现实表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五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一)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二)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安排对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及现役军人家属开展慰问活动,每个节日发放慰问金不低于200元。

(三)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四)执行作战任务的现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执行国际维和、执教、演训、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参加国家级别抢险救灾、荣获个人二等功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分别载入入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县(市、区)地方志。荣获个人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原大军区)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分别载入入伍籍贯地、退役安置地州(市)地方志。

(五)荣获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分别以入伍籍贯地县(市、区)、州(市)、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其家庭送喜报。

(六)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七)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区主要进出口道路、街道、广场的广播视频、宣传橱窗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第六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一)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基数,增发8%的地方性补助。

(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三)逐级建档立卡,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四)逐步健全完善驻昆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和昆明籍入伍失业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800元,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其中,荣立三等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第七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对优抚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缴费期间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15年。

第八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或设立优先标识,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二)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医疗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农村籍60岁及以上退役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住院患者的卫生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患者需住院抢救、治疗的,救护车接诊费减收50%;治疗费、注射费、换药费、护理费、床位费用减收10%。

(三)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享受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按照优抚对象类别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

1.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个人医疗费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2.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予以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解决。

3.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在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可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四)军队医院可结合实际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优抚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医疗补助:

1. 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2.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凶杀、自残、械斗、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一)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经退役军人部门认定后可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优先予以解决。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减免。

(三)公租房房源不能满足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时,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十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教育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教育水平和层次:

(一)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子女,本人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昆明户籍的,或者现役军人子女父母居住地(房产所在地,下同)、部队驻地为昆明的,按照就近或者相对就近原则,由以上户籍地(居住地、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现役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昆明户籍的,可由以上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或者相对就近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或者相对就近优先安排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现役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或者相对就近安排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

(三)在义务教育阶段或学前教育就读的驻昆现役军人的随军子女,可申请转入随军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读,部队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或者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四)驻国家确定的二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获得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学校时,由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协商教育行政部门,按市教育体育局有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和分值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情况,制定加分政策;报考市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现役军人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昆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确保及时入学。

(五)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录取和加分照顾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高等学校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七)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残疾军人的子女,在昆明市内就读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优待政策,并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八)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九)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十)具有昆明市户籍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退役2年内,可推荐免试入读专业对口的市内普通本科学校专升本专业。应征入伍的昆明市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办理复学手续,按照学校规定完成专科学业,并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在毕业当年可推荐免试入读专业对口的市内普通本科专升本专业。专科学生部队服役经历可等同于毕业实习。

(十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等优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十二)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一)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三属”持军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三属”证明书、优待证等有效证件,游览昆明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大门门票全免。退役军人持优待证,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优抚对象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一)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二)鼓励在昆法律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三)鼓励在昆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四)鼓励在昆电信运营商等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资费优惠,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

(五)昆明市有条件的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三章  制度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

(一)优待政策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落实优待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优待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三)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军地各级各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一)昆明市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昆明市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待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

(三)军地各级要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四)军地各级要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结合昆明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凭国家、军队颁发制发的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十八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九条 昆明市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优待目录清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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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对《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昆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